37 行政執行處為辦理執行事件,依行政執行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禁止重複查封
(B)拍賣後,行政執行處得依規定參與義務人之財產分配
(C)義務人死亡而遺有財產者,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
(D)管收期限,最多不得逾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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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91), C(40), D(440), E(0) #361301

詳解 (共 3 筆)

#4522246

(A)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16

行政執行法 第 16 條

執行人員於查封前,發見義務人之財產業經其他機關查封者,不得再行查封。行政執行處已查封之財產,其他機關不得再行查封

 

(B)

http://www.ttc.gov.tw/fp.asp?xItem=69425&ctNode=97&mp=5

欲就納稅義務人已被查封之財產執行者應聲明參與分配

強制執行法第32條(參與分配之時期及其限制)

 

 

(C)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15

行政執行法 第 15 條

 

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處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

 

(D)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19

行政執行法 第 19 條

 

I.法院拘提裁定後,應將拘票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執行拘提

 

II.拘提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應即釋放義務人:

一、義務已全部履行。

二、義務人就義務之履行已提供相當擔保。

三、不符合聲請管收之要件。

 

III.法院為管收裁定後,應將管收票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將被管收人送交管收所 (管收所:設於地方法院、看守所);法院核發管收票時義務人不在場者,行政執行處得派執行員持管收票強制義務人同行並送交管收所。

 

IV.管收期限,自管收之日起算,不得逾3個月。有管收新原因發生或停止管收原因消滅時,行政執行處仍得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再行管收。但以1次為限。

 

管收期限最長 3 + 3 = 6個月

 

V.義務人所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因管收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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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3409
管收期限,自管收之日起算,不得逾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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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313
管收期間不得逾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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