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行政執行法之即時強制,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以人民之義務不履行為前提
(B)又被稱為警察即時強制
(C)警察於必要時將危險物品予以扣留,係屬即時強制
(D)以避免目前急迫危害為其主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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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5), B(43), C(29), D(17), E(0) #361302
統計: A(415), B(43), C(29), D(17), E(0) #361302
詳解 (共 1 筆)
#6411389
行政執行法 第 36 條
1.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2.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即時強制的啟動,是為了阻止犯罪、危害、避免急迫危險與選項A內容無關聯故此選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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