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14號解釋,營業自由係何種基本權利導出之權利?
(A)工作權及財產權
(B)工作權及結社自由
(C)契約自由及財產權
(D)結社自由及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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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字第514號人民營業之自由為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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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14號解釋,營業自由係何種基本權利導出之權利?
(A) 工作權及財產權
(B) 工作權及結社自由
(C) 契約自由及財產權
(D) 結社自由及財產權 
  • 釋字第514號
  • 解釋文
  •   人民營業自由為憲法上工作權及財產權所保障。有關營業許可之條件,營業應遵守之義務及違反
    義務應受之制裁,依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均應以法律定之,其內容更須符合該條規定之要件。若其限
    制,於性質上得由法律授權以命令補充規定時,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始得據以發布命
    令,迭經本院解釋在案。教育部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三月十一日台(八一)參字第一二五00號令修正發
    布之遊藝場業輔導管理規則,係主管機關為維護社會安寧、善良風俗及兒童暨少年之身心健康,於法制
    未臻完備之際,基於職權所發布之命令,固有其實際需要,惟該規則第十三條第十二款關於電動玩具業
    不得容許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進入其營業場所之規定,第十七條第三項關於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二款
    規定者,撤銷其許可之規定,涉及人民工作權及財產權之限制,自應符合首開憲法意旨。相關之事項已
    制定法律加以規範者,主管機關尤不得沿用其未獲法律授權所發布之命令。前述管理規則之上開規定,
    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法律保留原則,應不予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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