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大眾捷運法規定,於大眾捷運系統設施附掛管、線者,於大眾捷運系統因業務需要而應予
拆遷時,其工程建設應負擔多少費用?
(A)全部
(B)二分之一
(C)四分之一
(D)四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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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6), B(715), C(82), D(24), E(0) #2079934
統計: A(86), B(715), C(82), D(24), E(0) #2079934
詳解 (共 1 筆)
#3652111
於大眾捷運系統設施附掛管、線,應協調該工程建設機構同意後,始得施
工。
於大眾捷運系統用地內埋設管、線、溝渠者,應具備工程設計圖說,徵得
該工程建設機構同意,由其代為施工或派員協助監督施工。工程興建及管
、線、溝渠養護費用,由該設施之所有人或使用人負擔。
依前二項規定附掛或埋設之管、線、溝渠,因大眾捷運系統業務需要而應
予拆遷時,該設施之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其所需費用,依原設施標
準,按新設經費減去拆除材料折舊價值後,應由該設施之所有人或使用人
與大眾捷運系統工程建設或營運機構各負擔二分之一。
前三項管、線、溝渠處理分類、經費負擔、結算給付、申請手續、施工期
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工。
於大眾捷運系統用地內埋設管、線、溝渠者,應具備工程設計圖說,徵得
該工程建設機構同意,由其代為施工或派員協助監督施工。工程興建及管
、線、溝渠養護費用,由該設施之所有人或使用人負擔。
依前二項規定附掛或埋設之管、線、溝渠,因大眾捷運系統業務需要而應
予拆遷時,該設施之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其所需費用,依原設施標
準,按新設經費減去拆除材料折舊價值後,應由該設施之所有人或使用人
與大眾捷運系統工程建設或營運機構各負擔二分之一。
前三項管、線、溝渠處理分類、經費負擔、結算給付、申請手續、施工期
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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