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我國兒童及少年褔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 條規定,父母、監 護人應禁止兒..-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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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sophia 高三下 (2017/04/26)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第 43 條 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吸菸、飲酒、嚼檳榔。 二、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三、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有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血腥、色情、猥褻 、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 、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四、在道路上競駛、競技或以蛇行等危險方式駕車或參與其行為。 五、超過合理時間持續使用電子類產品,致有害身心健康。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為前項 各款行為。 任何人均不得供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 任何人均不得對兒童及少年散布或播送第一項第三款之內容或物品。 |
3F yachi 高三上 (2019/04/21)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43條 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吸菸、飲酒、嚼檳榔。 二、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三、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有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四、在道路上競駛、競技或以蛇行等危險方式駕車或參與其行為。 五、超過合理時間持續使用電子類產品,致有害身心健康。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為前項各款行為。 任何人均不得供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 任何人均不得對兒童及少年散布或播送第一項第三款之內容或物品。 |
4F 珮珮豬 大三下 (2021/07/05)
法規名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 43 條 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吸菸(a.)、飲酒、嚼檳榔。 二、施用毒品(c.)、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三、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有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b.)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e.)、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d.)、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四、在道路上競駛、競技或以蛇行等危險方式駕車或參與其行為。 五、超過合理時間持續使用電子類產品(f.),致有害身心健康。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