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規定,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之委員中由工會推派或勞工推選之代表應佔委員人數之多少以上?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四分之一
(D)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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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5), B(2419), C(104), D(81), E(0) #3235713

詳解 (共 1 筆)

#6206030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10條
適用第二條之一及第六條第二項規定之事業單位,應設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第11條
委員會置委員七人以上,除雇主為當然委員及第五款規定者外,由雇主視該事業單位之實際需要指定下列人員組成:
一、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二、事業內各部門之主管、監督、指揮人員。
三、與職業安全衛生有關之工程技術人員。
四、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護人員。
五、勞工代表。
委員任期為二年,並以雇主為主任委員,綜理會務。
委員會由主任委員指定一人為秘書,輔助其綜理會務。
第一項第五款之勞工代表,應佔委員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事業單位設有工會者,由工會推派之;無工會組織而有勞資會議者,由勞方代表推選之;無工會組織且無勞資會議者,由勞工共同推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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