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有關「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之規定,下列何者為非?
(A)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二條第
一項辦理部分驗收,其所支付之部分價金,以支付該部分驗收項目者為限,並得視不符部分之情
形酌予保留
(B) 機關辦理採購,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者,應
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並得就該部分支付價金及起算保固期間
(C) 機關
依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或換貨,廠商於期限內完成者,
機關應再行辦理驗收
(D) 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類似文件,機關應於驗收完畢後二十日內填具,
並經主驗及監驗人員分別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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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21), C(7), D(139), E(0) #1828790
統計: A(10), B(21), C(7), D(139), E(0) #1828790
詳解 (共 2 筆)
#2975171
細第 101 條(結算驗收證明書)
I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或財物採購,除符合第九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或其他經
主管機關認定之情形者外,應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類似文件。未達
公告金額之工程或財物採購,得由機關視需要填具之。
II前項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類似文件,機關應於驗收完畢後十五日內填具
,並經主驗及監驗人員分別簽認。但有特殊情形必須延期,經機關首長或
其授權人員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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