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應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 輔導會(以下簡稱本會),對國立及本部主管之私立高 級中等以上學校有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辦理鑑定及就 學輔導事宜。 國立大學附設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及其幼兒(稚)園之 特殊教育學生或幼兒,其鑑定、安置、重新安置、輔導 事項,得委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特殊 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協助辦理。
依照現行法規的話CD都能選囉?
高級中等以上: 教育部
國中國小幼兒園: 學校所在地之縣市政府教育局
21. 特教學生鑑定安置與輔導委員會設於什麼單位之下? (A)學校教務處 (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