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本項規定適用於
(A)人壽保險
(B)傷害保險
(C)財產保險
(D)以上皆有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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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21), C(139), D(46), E(0) #16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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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6634
本題乃根據保險法第53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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