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手:實施強暴、脅迫
既遂:使被害人難以抗拒即達既遂
本案中甲乙二人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
持兇器對司機A施用不法腕力,並達到至始不能抗拒之程度
進而取得A之皮夾
故該當刑法330條之加重強盜罪
皮夾本身即為動產,在得手之時已建立新持有,故以既遂
事後發現皮夾內無財物僅為「偶然之事實」,無26及27條之適用
雖皮包內無財物,但已達成「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之目的,仍既遂論
21. 計程車司機 A 搭載甲男乙女,坐在前座之甲上車即持水果刀,喝令 A「把錢..-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