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0 立法院對於行政命令之審查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送達立法院後,應提報立法院會議
(B)出席委員認為有違反法律者,如有三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即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
(C)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原則上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審查
(D)行政命令經審查後,發現有違反法律者,應提報院會,議決更正或廢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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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61), C(23), D(54), E(0) #1424586

詳解 (共 7 筆)

#1493802

B選項是對的!

第60條第二項的條件是15人以上連署,題目說如果有30人連署理當更符合程序之規定 

D選項:錯在經議決後,通知原訂頒之機關更正或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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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4050

D才是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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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7258

第60條(各機關訂定之命令應提報會議)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送達立法院後,應提報立法院會議。
出席委員對於前項命令,認為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如有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即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
第62條(行政命令違法之救濟程序)
行政命令經審查後,發現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應提報院會,經議決後,通知原訂頒之機關更正或廢止之。

這題到底是B還是D啊?
純粹以法條來看,我覺得B才是錯的,畢竟法條規定之最低人數是15人,但此題提高至30人,意思是未達30人就不能連署或附議,豈不是違反第60條之第2項之規定?
而D對照法條整體觀之,尚難謂違反法條意旨,只是敘述不夠精確,把 "議決更正或廢止之" 修改成 "經議決後,通知原訂頒之機關更正或廢止之" 較為妥適。

兩者相比較,我覺得B為較合理之答案。
歡迎討論,以上意見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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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0955

依據修正之後的法規,BD都是錯誤的。

但其實根據現行法規: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送達立法院後,應提報立法院會議。

出席委員對於前項命令,認為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如有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即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

法條規定只要15人以上,B選項說的30人那理所當然是可以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的。


只是小小的意見,建議將答案修正為D錯誤應該會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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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7375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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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5428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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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6053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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