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4 依保險法123條規定,要保人破產時,
(A)保險契約訂有受益人者,仍為受益人之利益而
存在
(B)保險契約訂有受益人者,仍為要保人之利益而存在
(C)保險人得宣告終止契約
(D)保
險契約訂有要保人者,仍為受益人之利益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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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77), B(70), C(49), D(123), E(0) #638386
統計: A(1377), B(70), C(49), D(123), E(0) #638386
詳解 (共 2 筆)
#1035600
第123條(當事人破產之效果)
保險人破產時,受益人對於保險人得請求之保險金額之債權,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按訂約時之保險費率比例計算之。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訂有受益人者,仍為受益人之利益而存在。
投資型保險契約之投資資產,非各該投資型保險之受益人不得主張,亦不得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保險人破產時,受益人對於保險人得請求之保險金額之債權,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按訂約時之保險費率比例計算之。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訂有受益人者,仍為受益人之利益而存在。
投資型保險契約之投資資產,非各該投資型保險之受益人不得主張,亦不得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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