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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7 就甲、乙、丙三人對丁負有平均分擔之 300 萬元連帶債務的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對丁為債務之承認而中斷時效時,其效力亦及於乙、丙之債務
(B)丁請求甲支付全額獲勝訴判決後,仍未能自甲受償時,得再請求乙支付全額
(C)甲清償全額後,如乙不能償還其分擔額,甲亦僅能向丙求償 100 萬元
(D)甲對丁清償 100 萬元後,丁即不得再次向甲請求支付剩餘之 2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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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人榜眼蔡志雄律師 幼兒園下 (2021/10/11)
(A)民 279 就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所生之事項,除前五條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其利益或不利益,對他債務人不生效力,甲對丁為債務承認中斷時效,效力不及於乙、丙之債務 (B)民 273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丁可以同時或先後請求甲或乙支付 (C)民 2.....看完整詳解
10F
范威邦 高二上 (2021/10/31)

意思就是找個人要300萬 或是分別向三位債務人要錢

11F
cynthia731019 大一上 (2024/06/03)
民法 第 279 條
就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所生之事項,除前五條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其利益或不利益,對他債務人不生效力
 
民法 第278條
債權人對於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有遲延時,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效力。
 
民法 第 277 條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對於債權人有債權者,他債務人以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為限,得主張抵銷
 
民法 第 276 條
Ⅰ 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
Ⅱ 前項規定,於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消滅時效已完成者準用之。
 
民法 第 275 條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受確定判決,而其判決基於該債務人之個人關係者,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效力。
12F
陳曼芸 小四上 (2024/09/12)
(A)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315號民事判決: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對債權人承認債務,對該債務人債權之消滅時效因而中斷,但對其他債務人,債權之消滅時效並不中斷。申言之,連帶債務人其中一人所發生時效中斷之效力並不及於他連帶債務人

 

 

(B)(D)

民法 第273條1項: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數人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C)

民法 第282條1項: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者,其不能償還之部分,由求償權人他債務人按照比例分擔之。但其不能償還,係由求償權人之過失所致者不得對於他債務人請求其分擔

17 就甲、乙、丙三人對丁負有平均分擔之 300 萬元連帶債務的情形,下列敘述,..-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