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甲乙為夫妻,育有一子丙,並共同收養丁為養子。某日甲因交通意外去世,未留有遺..-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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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人榜眼蔡志雄律師 幼兒園下 (2022/07/18)
(A)民 1138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乙是配偶,丙丁是子女,三人是甲的繼承人 (B)民 1144 第1項第1款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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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陳曼芸 小四上 (2024/09/13)
(A)
民法 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B)
民法 第1144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1138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1138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C)
民法 第1151條: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D)
民法 第1148條1項: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民法 第1148條2項: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