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甲搭乙之計程車從台中到台北,到達目的地後,甲拒不支付車費欲離開現場,乙
將甲抓住,造成甲之手臂輕傷,乙可能不負損害賠償責任,因為其行為是:
(A)正當
防衛
(B)自助行為
(C)緊急避難
(D)無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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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 B(1029), C(38), D(14), E(0) #145848
統計: A(68), B(1029), C(38), D(14), E(0) #145848
詳解 (共 2 筆)
#1347594
針對 (C)緊急避難 是否適用,可能有人懷疑。茲說明如下:
第 24 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基本上,避免財物受到損失,緊急避難也是可以適用,但題意為計程車司機即屬該條的例外,並不能適用。僅剩下自助行為可以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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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9847
一樓說的不正確,怎麼可能法規會規定你只要工作中就不能緊急避難? 這根本不合理
所謂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是指因為公務,有保障他人生命安全的義務時不得主張緊急避難。
所謂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是指因為公務,有保障他人生命安全的義務時不得主張緊急避難。
例如:身為船長者,當危難來臨時,不能罝全船其他人員生命於不顧,主張緊急避難,逕自行避難逃命
或是警察本身有維護治安的義務,因此面對持槍械歹徒時,應該照職務上訓練呼叫增援圍捕等,不能為了自己的安危破門闖入一般無辜民眾家中避難。
或是警察本身有維護治安的義務,因此面對持槍械歹徒時,應該照職務上訓練呼叫增援圍捕等,不能為了自己的安危破門闖入一般無辜民眾家中避難。
不可能司機因為正在開計程車,人家不付錢就不能緊急避難。
不適用的原因是因為乘客不付錢不符合緊急危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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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行為是:行為人為保護自己之權利,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而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
自助行為更符合題意,所以要選自助行為,跟業務特別義務沒有關係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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