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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7 甲、乙、丙三公司分別為從事 A 商品之設計、製造及銷售之企業經營者。假設消費者丁購買丙 公司銷售之 A 商品,造成丁的兒子受到傷害,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甲公司應負何種責任?
(A)不須負任何責任
(B)與乙、丙公司比例分擔損害賠償責任
(C)與乙、丙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D)與乙、丙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但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 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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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Y 高三下 (2021/06/02)
第七條 是說企業經營者: 甲乙丙第八條是說""經銷""之企業經營者---丙 所以 甲乙: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丙:從事經銷.....看完整詳解
7F
Zoan 小一下 (2022/08/13)

甲→設計者   乙→製造  丙→銷售

消保法第 7 條  甲跟乙→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I.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II.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III.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消保法第 8 條 甲、乙、丙→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前項之企業經營者,改裝、分裝商品或變更服務內容者,視為第七條之企業經營者。

8F
陳曼芸 小三下 (2024/08/22)
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

消保法 第7條1項: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提供服務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消保法 第7條2項: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警告標示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消保法 第7條3項: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經銷之企業經營者

消保法 第8條1項:
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消保法 第8條2項:
前項之企業經營者,改裝分裝商品變更服務內容者,視為第七條之企業經營者。

17 甲、乙、丙三公司分別為從事 A 商品之設計、製造及銷售之企業經營者。假設消..-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