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6 全委投資型保險契約於簽訂後,因法令變更致其投資或交易範圍有增減時,要保人於不
低於六十日之期間內表示異議向保險人申請終止保險契約者,保險人
(A)得拒絕受理
(B)不
得拒絕受理
(C)不得向要保人收取任何解約費用
(D)得向要保人收取任何解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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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250), C(1131), D(38), E(0) #638398
統計: A(23), B(250), C(1131), D(38), E(0) #638398
詳解 (共 2 筆)
#1035626
全委投資型保險契約於簽訂後,因法令變更致其投資或交易範圍有增減時,保險人應以不低於六十日之期間內通知要保人。
要保人於前項期間內表示異議而向保險人申請終止保險契約者,保險人不得向要保人收取任何解約費用。
要保人於前項期間內表示異議而向保險人申請終止保險契約者,保險人不得向要保人收取任何解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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