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6 全委投資型保險契約於簽訂後,因法令變更致其投資或交易範圍有增減時,要保人於不 低於六十日之期間內表示異議向保險人申請終止保險契約者,保險人
(A)得拒絕受理
(B)不 得拒絕受理
(C)不得向要保人收取任何解約費用
(D)得向要保人收取任何解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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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 第24條全委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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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委投資型保險契約於簽訂後,因法令變更致其投資或交易範圍有增減時,保險人應以不低於六十日之期間內通知要保人。 
  要保人於前項期間內表示異議而向保險人申請終止保險契約者,保險人不得向要保人收取任何解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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