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 撤銷權之行使,自意思表示後經過一年而消滅,此一年期間稱為:
(A)除斥期間
(B) 消滅時效
(C)期間附停止條件
(D)時效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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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5), B(86), C(7), D(3), E(0) #143940

詳解 (共 6 筆)

#141048


通常我都這樣記:ex.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前者就是消滅時效,後者就是除斥期間)
剛剛查了知識+有下列整理:

*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之不同

1.

消滅時效:權利人可以行使權利卻怠於行使權利,而加以制裁。

除斥期間是:「權利存在期間」。

2.

消滅時效適用請求權

除斥期間適用形成權


3.

消滅時效是「權利可行使時起算

除斥期間「權利發生時起算」


4.

消滅時效有中斷、不完成

而除斥期間沒有


5.

消滅時效是請求權行使期間經過,發生抗辯權

除斥期間是時間經過後,權利就消滅了


6.

消滅時效可主張可不主張 義務人可以拋棄時效利益

除斥期間沒有拋棄時效利益的問題


7. 

消滅時效法院不得依職權採用 必須義務人主動抗辯

除斥期間則是法院必須依職權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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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77
很詳細 感謝您~(手比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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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3258
非常明確、好記,多謝Ching-Hui ...
(共 2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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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826

除斥時間跟消滅時效怎麼分辨?       總是搞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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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877
總算弄清楚了十分感謝Ching-Hui ...
(共 2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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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890
搞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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