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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 依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僑居國外國民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者,申請設戶籍時,得為其本名證 明之文件,不包括下列何者?
(A)護照
(B)華僑登記證
(C)國籍證明書
(D)銀行存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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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1F
lumous2001 大二上 (2019/12/18)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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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戶政已經上榜! 大三上 (2024/05/10)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第2項規定,申請歸化、回復國籍者,於設戶籍前,本名之證明為歸化、回復國籍許可證書。僑居國外國民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者,得以下列文件為本名之證明:

一、護照。
二、華僑身分證明書。
三、華僑登記證。
四、國籍證明書。
五、載有中文姓名,且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審查屬實之下列證明文件:
(一)我國政府核發之身分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
(二)經政府機關立(備)案之華僑(文)學校製發之證書。
(三)經主管機關登記有案之僑團、僑社核發之證明書。
(四)其他經駐外館處審查屬實之文件。

2 依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僑居國外國民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者,申請設戶..-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