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司法院釋字第 448 號解釋之見解,我國法院之審判系統係採行: (A)..-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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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運ジャンニ 高三上 (2020/01/05)
我國現行的審級制度,原則上依法院組織法第1條之規定,採「三級三審」制度。「三級」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三級。「三審」即指一般民、刑事案件先經由地方法院審理,是為第一審;如不服地法院之裁判,得向高等法院上訴或抗告,是為第二審;如不服第二審之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第三審之最高法院,亦即為終審。普通法院是採三級三審制為原則,行政法院現採行三級二審制,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採行一級一審制。http://www.justlaw.com.tw/ViewLawTxt.php?id=1342(資料過舊) 二元訴訟制度 所謂二元訴訟制度是指法院分成行政法院跟普通法院兩個體系,這兩個體系都有自己的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跟最高法院。基本上來說,因爲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由行政法院審判,因爲私法關係所生之爭執,則由普通法院審判。https://casebf.com/2017/12/30/.....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9F 明真溫 小二上 (2020/09/23)
公務員懲戒法109年5月修法囉~改為一級二審 新增「上訴審程序」及「抗告程序」,當事人對於懲戒法庭第一審判決,得向懲戒法庭第二審提起上訴救濟。
懲戒法庭第一審為事實審,第二審則為法律審,
第一審、第二審均以行言詞辯論為原則。
又對於懲戒法庭第一審裁定原則上亦得向懲戒法庭第二審提起抗告救濟。
懲戒法庭第一審案件由法官3人合議審理及裁判,並由資深法官充審判長;
第二審案件之審理及裁判,則以法官5人合議行之,並由院長充審判長。
這項修正將使懲戒法庭第二審能及時糾正錯誤的判決或裁定,不僅更能維持公務紀律,也能使公務員權利獲得審級救濟制度的保障。
法官法在懲戒法院設立職務法庭亦為一級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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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F 本特例 研一下 (2023/07/06)
解釋字號>>>釋字第448號
解釋公布院令>>>中華民國 87年02月27日
解釋爭點>>>行政機關出售、出租公有財產所生爭議之審判法院?
解釋文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憲法第七十七條定有明文,可知民事與行政訴訟之審判有別。又依憲法第十六條人民固有訴訟之權,惟訴訟應由如何之法院受理及進行,應由法律定之,業經本院釋字第二九七號解釋在案。我國關於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之審判,依現行法律之規定,係採二元訴訟制度,分由不同性質之法院審理。關於因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由行政法院審判,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執,則由普通法院審判。行政機關代表國庫出售或出租公有...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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