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A)任期一任為3 年X。→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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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A) 任期一任為 3 年。但原住民、山地、偏遠、離島等地區之學校校長任期,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X(B)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在同一學校得連任一次第 16 條學校校長應採任期制,公立學校校長一任四年(A),得在同一學校連任一次(B),任期屆滿得回任教職。但任期屆滿後一年內屆齡退休者,經遴選會通過,報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得續任原學校校長職務至退休之日;其相關規定,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原住民族地區之學校校長任期,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A)第一項但書以外之直轄市、縣(市)立學校校長任期為配合學年起訖期間,得經遴選會通過,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至任...
國民教育法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A) 任期一任為 3 年。但原住民、山地、偏遠、離島等地區之學校校長任期,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X(B)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在同一學校得連任一次第 16 條學校校長應採任期制,公立學校校長一任四年(A),得在同一學校連任一次(B),任期屆滿得回任教職。但任期屆滿後一年內屆齡退休者,經遴選會通過,報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得續任原學校校長職務至退休之日;其相關規定,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原住民族地區之學校校長任期,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A)第一項但書以外之直轄市、縣(市)立學校校長任期為配合學年起訖期間,得經遴選會通過,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至任期屆滿之當學年終了之日止;其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私立學校校長之任期及連任之規定,由學校法人董事會定之。(C)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應為專任,並採任期制第 13 條 第一項學校置校長一人,專任,綜理校務。(D) 現職校長具有教師資格願意回任教師者,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發學校任教第 18 條 第一項公立學校現職校長具有教師法所定教師資格願意回任教師者,由各該主管機關分發學校,或公立師資培育之大學安排原校任教;其回任程序不受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相關規定之限制。
23 依據國民教育法規定,下列有關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校長任期的敘述何者錯誤?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