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上所謂的「債」是一種法律關係,不是狹義的做欠錢或給的解釋2.因此民法上「債權」是「特定人對他特定人『請求』為一定『給付』的『權利』」3.所以「債權行為」是以發生債權債務為內容的行為a.於是可以請求一定的給付的一方即是債權人〈民法199I〉b.被要求一方即是債務人4.因此就贈與契約〈買賣或租賃也是類似〉來說a.如「知識群智庫」所言,贈與契約乃立於贈與方與受贈方雙方當事人b.從各別的角度來看,贈與方是債務人,相對的受贈方是債權人沒錯〈在買賣時,則雙方互負債權債務〉c.但就整個贈與契約來說是以發生債權債務為內容的行為,故性質上是債權行為〈就好像買賣契約也是屬於債權行為,但在這個債權行為之下買受人與出賣人還是互負債權人與債務人角色〉出處:https://tw.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1112000015KK05779
2149下列何者非為贈與契約之性質? (A)無償行為(B)單獨行為(C)契約行..-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