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形式存續力(形式確定力 = 形式存續力 = 不可爭力 = 不可撤銷性):一定期間經過(救濟期間),處分相對人未表示不服或異議,行政處分即具有所謂「不可撤銷性」,拘束人民就該處分不得再有所爭執。 2、實質存續力(實質確定力 = 實質存續力 = 不可變力 = 自縛力):在行行政處分形式上確定之後,就該法律關係人民故不得爭執,但行政機關亦應維持該法律關係,不得再任意變更,人民可因此保有該處分所形成之權利。
3、既判力:當事人就該法律關係,不得更行起訴。
216. 行政處分依法作成,並送達相對人後,即具有下列何項效力?(A)既判力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