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二審上訴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A)第一審中受不利益判決之當事人得..-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6F
|
7F
|
8F 人生持續奮鬥 研一下 (2023/05/29)
第 440 條 第 441 條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四、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第 442 條 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第 445 條 言詞辯論,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為之。 當事人應陳述第一審言詞辯論之要領。但審判長得令書記官朗讀第一審判決、筆錄或其他卷內文書代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