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令規定,有關轉銜服務,學齡前安置機構應於完成轉銜後幾週內,將相關轉銜資..-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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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 Ching Liu 高一上 (2013/05/17)
第五條 發展遲緩兒童進入學前教育場所之轉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發展遲緩兒童通報轉介中心通報之人數,規劃安置場所。各發展遲緩兒童通報轉介中心依前條.....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4F 林伊偵 高三上 (2013/10/27)
上述的法規在101年9月12日已經廢/停了 現在的是「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計畫實施辦法」 102年3月18日公(發)布 敘述上有不同,但是轉銜的內容和時間是一樣的 第 4 條 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場所(以 下簡稱轉出單位),除另有規定外,應於身心障礙者生涯階段轉銜前一個 月邀請轉銜後生涯階段之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場所(以下簡稱轉入單 位)、身心障礙者本人、其家人及相關人員,召開轉銜會議確定轉銜服務 計畫,並填具轉銜通報表通報所屬轉銜窗口。 前項轉銜服務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身心障礙者基本資料。 二、轉銜原因。 三、各階段專業服務資料。 ...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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