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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民法概要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甲取用乙的砂糖沖泡自己的咖啡,屬於:
(A)附合
(B)混合
(C)加工
(D)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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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小李子 高一上 (2014/03/11)
稱添附者,包含附合、混合及加工等三種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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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eurekahsutw 高二下 (2015/12/21)
附合: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花費過鉅;混合:識別花費過鉅或不能識別
5F
Wazowski 大三上 (2019/04/17)

混同 

1.所謂混同,係指二個無並存必要之物權同歸於一人之事實,蓋權利混同後將使權利不能實行,使不能行使之權利存續,既無實益,徒使法律關係趨於複雜,故原則上混同為權利消滅之原因,惟例外於權利因混同而消滅,將害及所有人或第三人之利益時,則該權利不因混同而消滅。 


2.混同之情形有二,規定於本法第762條之「所有權與定限物權之混同」及第763條之「定限物權與定限物權之混同」。 


6F
丸子 大四下 (2022/07/08)


混同Vereignung混同

混同是指一個人變得同時是權利人又是義務人[1],或擁有兩種不需要同時存在的權利[2]、義務,這時候他的權利或義務原則上就會消滅。


同時變成權利人和義務人,例如A向爸爸借30萬元,是借據的債務人,但爸爸過世後唯一繼承人的A繼承了這筆借據的債權,那A就同時是30萬借款的債務人及債權人,這筆借貸關係的權利義務都會消滅。

擁有兩種不需要同時存在的權利,例如A在B地上設定了地上權,是地上權人,但A後來又把B地買下來,直接變成所有權人,那A對B地的地上權就會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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