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為對話之意思表示?
(A)以手機發簡訊給對方贈送一台電視
(B)與瘖啞人以筆談方式訂立契約
(C)以傳真機傳遞要約函
(D)以電子信件為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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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0), B(1935), C(48), D(50), E(0) #218935
統計: A(110), B(1935), C(48), D(50), E(0) #218935
詳解 (共 4 筆)
#328273
第94條
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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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及知識絕不販賣,考友歡迎討論]
對話意思表示:表意人與相對人能「直接」、「立刻」為意思表示,亦能理解為雙方注意力必須於同時於當下。如:打電話、說話、旗語。非對話意思表示:表意人與相對人僅能「間接」表示意思,且有時可能會伴隨時間之空窗。比如書信、傳訊息、電報、傳真、寄Email等。
且須注意,上述分類以直接與否為標準,時間關係為輔助判定,與空間上的距離無關,也就是說,比如電話雖然離很遠,但不會影響直接性與立刻性;而課堂上傳紙條,雖然離很近,但是依然是不直接不立刻的意思表示。
回到本題,筆談相較於簡訊、傳真、Email,明顯更為「立刻」、「直接」。故在本題選擇筆談是沒有疑義的。但在學說實務上,喑啞人是否可為「對話」之意思表示,尚須仰賴未來學說與實務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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