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住所及戶籍的說明,下列何者正確?
(A)在我國,每人只能有一戶籍,但可以有數個住所
(C)住所主要發生選舉、兵役、教育等公法上效力
(B)戶口名簿所記載之戶籍即是住所
(D)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其法定代理人之住所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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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9), B(49), C(45), D(931), E(0) #218939

詳解 (共 7 筆)

#484381

居所無久住之意思
住所則須有久住之意思

行政程序法
第72條 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為之。但在行政機關辦公處所或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為之。對於機關、法人、非法人之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機關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但必要時亦得於會晤之處所或其住居所行之。應受送達人有就業處所者,亦得向該處所為送達。

戶籍法為戶籍登記之行政管理規定,戶籍地址乃係依戶籍法所為登記之事項,戶籍地址並非認定住所為唯一標準,故不得以戶籍登記之處所,一律解為當然之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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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553
第 20 條
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 該地。 一人同時不得有兩住所。
第 21 條
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其法定代理人之住所為住所。
第 22 條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其居所視為住所: 一、住所無可考者。 二、在我國無住所者。但依法須依住所地法者,不在此限。
第 23 條
因特定行為選定居所者,關於其行為,視為住所。
第 24 條
依一定事實,足認以廢止之意思離去其住所者,即為廢止其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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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0408
A 錯, 我國法對住所採單一主義...
(共 8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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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154

C--> 住所為個人法律關係的中心所在,也是發生權利,  義務的準據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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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7770
(C)的住所是要改成戶籍地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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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670
(C)住所主要發生選舉、兵役、教育等公法上效力 
→這項要怎麼改才正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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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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