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夫與乙妻育有一獨子 A。某日,A 因故將甲殺死,並因而受刑之宣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A 僅對甲喪失繼承權
(B)A 僅對乙喪失繼承權
(C) A 對甲與乙均喪失繼承權
(D)A 對甲與乙均未喪失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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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9), B(5), C(548), D(19), E(0) #218956
統計: A(279), B(5), C(548), D(19), E(0) #218956
詳解 (共 5 筆)
#247559
繼承權之喪失,指繼承權人對於被繼承人或其他應繼承人有重大違法或不道德行為或有關繼承之遺囑有詐偽行為時,依法剝奪其繼承之資格,使其喪失繼承人之地位。
民1145第一項第一款稱為”絕對喪失繼承權”,即繼承人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可分為四種:故意致被繼承人於死而受刑之宣告、雖未致被繼承人於死而受刑之宣告、故意致應繼承人於死而受刑之宣告、雖未致應繼承人於死而受刑之宣告。
喪失繼承權之效力,僅為相對的。亦即對某被繼承人喪失繼承權,但仍可為他人之繼承人(參照林秀雄老師繼承法講義2009年版第45頁)(陳棋炎等三人之繼承法新論2006第72頁)
本題,甲夫乙妻獨子A,
對甲為被繼承人而言,A之殺甲行為係屬繼承人故意致被繼承人於死而受刑之宣告,A對甲喪失繼承權;
在乙為被繼承人之場合,甲、A同為繼承人,故A之殺甲行為係屬故意致應繼承人於死而受刑之宣告,對乙喪失繼承權。
民1145第一項第一款稱為”絕對喪失繼承權”,即繼承人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可分為四種:故意致被繼承人於死而受刑之宣告、雖未致被繼承人於死而受刑之宣告、故意致應繼承人於死而受刑之宣告、雖未致應繼承人於死而受刑之宣告。
喪失繼承權之效力,僅為相對的。亦即對某被繼承人喪失繼承權,但仍可為他人之繼承人(參照林秀雄老師繼承法講義2009年版第45頁)(陳棋炎等三人之繼承法新論2006第72頁)
本題,甲夫乙妻獨子A,
對甲為被繼承人而言,A之殺甲行為係屬繼承人故意致被繼承人於死而受刑之宣告,A對甲喪失繼承權;
在乙為被繼承人之場合,甲、A同為繼承人,故A之殺甲行為係屬故意致應繼承人於死而受刑之宣告,對乙喪失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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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556
| 第 1145 條 |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 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 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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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233
A 因故將甲殺死並非"故意",為何是絕對喪失繼承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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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380
我想說故可能只的是“細故”吧 例如:因為喝酒後ㄧ言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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