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9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其地點在最高速限50公里以 下之路段,應於事故地點後方50公尺處,豎立車 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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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76), B(4687), C(0), D(0), E(0) #2846750

詳解 (共 6 筆)

#5632131
50公里以下,30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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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2114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4條的規定,適當距離如下:
高速公路:於事故地點後方一百公尺處。
⭐快速道路或最高速限超過六十公里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八十公尺處。
⭐最高速限超過五十公里至六十公里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五十公尺處。
最高速限五十公里以下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三十公尺處。
⭐交通壅塞或行車時速低於十公里以下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五公尺處。
✅前述各種情形,遇雨霧致視線不清時,適當距離應酌予增加;其有雙向或多向車流通過,應另於前方或周邊適當處所為必要之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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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8650
法規名稱: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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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6877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9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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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8132
第 4 條 前條第一款規定適當距離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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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7235
第 4 條前條第一款規定適當距離如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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