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重複處分」與「第二次裁決」區分之主要標準為: (A) 處分之時間先後順..-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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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QQ要上榜~ 大一上 (2014/11/13)
重複處分: 凡行政機關以已有行政處分存在,不得任意變更或撤銷為原因,明示或默示拒絕當事人之請求,甚至在拒絕之同時為先前處分添加理由者,不生任何法律效果,僅係單純事實敘述,而非行政處分。 第二次裁決: 是指行政機關重新為實體上審查並有所處置,但並未變更第一次裁決之事實基礎及規制性結論,此等處置乃是一個新的行政處分,能夠獨立於第一次處分之外,作為一個獨立的行政爭訟對象。 引述下列網址資料: http://www.ccj.url.tw/VerwR/PDF/%E8%A1%8C%E6%94%BF%E8%A1%8C%E7%82%BA%E6%B3%95/%E9%87%8D%E8%A4%87%E8%99%95%E5%88%86%E8%88%87%E7%AC%AC%E4%BA%8C%E6%AC%A1%E8%A3%81%E6%B1%BA.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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