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下列何者並非警察依警察職權行使法得以科技工具對人民無隱私合理期待行為,進行觀察之法定原因?
(A)有事實足認其有參與連續性犯罪之虞
(B)有事實足認其有參與習慣性犯罪之虞
(C)有事實足認其有參與職業性犯罪之虞
(D)有事實足認其有參與集團性犯罪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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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25), B(427), C(109), D(152), E(0) #567993

詳解 (共 5 筆)

#2782569

警職法第11條 個人口訣分享

織性(組)

(團)

(夜)

慣性(襲)

本刑最輕五年以上(清五年)

 

組團夜襲需要目視科技工具

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才能出動

每次不能觀察超過一年每次不得逾一年

最多觀察兩年必要時得延長之

否則清五年的怪物沒人想入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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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8079
組織性,職業性,集團性,習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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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5604

泡泡 提供

第 11 條

警察對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防止犯罪,認有必要,得經由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後,於一定期間內,對其無隱私或秘密

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

一、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有參與職業性習慣性集團性組織性犯罪之虞者。

前項之期間每次不得逾一年,如有必要得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已無蒐集必要者,應即停止之。

依第一項蒐集之資料,於達成目的後,除為調查犯罪行為,而有保存之必要者外,應即銷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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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3460

1、職業性:

當成職業為出發點,長期以犯罪為生,行犯前都會做好縝密的計畫,具技術、組織、專業分工等性質。

(刑事上稱常業犯;犯罪學稱職業犯/專業犯)

2、習慣性:以習慣為出發點,找到機會就會犯罪,如竊盜慣犯

(刑事上、犯罪學稱慢性犯罪人/慢性習慣犯)

3、集團性:三人以上共同犯之,會分工合作,如竊盜集團

4、組織性:可以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解釋

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前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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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8808

職 習 集 組  (只剩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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