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行政執行法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不包括下列何者在內?
(A)拆除住宅
(B)註銷證照
(C)執行搜索
(D)解除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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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 B(99), C(1970), D(350), E(0) #568002

詳解 (共 3 筆)

#2665270
第27條(限期履行行為或不行為義務)
  I、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II、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

第28條(間接強制方法及直接強制方法)
  I、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II、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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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0582
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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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2351

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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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379504
未解鎖
答案:C 解析:行政執行法中的直接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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