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行政執行法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不包括下列何者在內?
(A)拆除住宅
(B)註銷證照
(C)執行搜索
(D)解除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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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 B(99), C(1970), D(350), E(0) #568002
統計: A(91), B(99), C(1970), D(350), E(0) #568002
詳解 (共 3 筆)
#2665270
第27條(限期履行行為或不行為義務)
I、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II、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
II、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
第28條(間接強制方法及直接強制方法)
I、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II、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二、怠金。
II、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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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2351
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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