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救濟方式 即 行政爭訟,而行政爭訟包含:訴願、行政訴訟。
以下補充陳情、請願、訴願的定義:
訴願 (訴願法 第一條第一項)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請願 (請願法 第二條)
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其權益之維護,得向職權所屬之民意機關或主管行政機關請願。
陳情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 第2點)
本要點所稱人民陳情案件,係指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以書面或言詞向各 機關提出之具體陳情。
22 下列何者為行政救濟類型? (A)訴願 (B)請願 (C)陳情 (D)偵查..-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