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下列何者發生時效中斷之效果? (A)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後,未於請求後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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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rah 高三下 (2015/06/25)
第129條(消滅時效中斷之事由)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 一、請求。 二、承認。 三、起訴。 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四、告知訴訟。 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第130條(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解釋.判例】62年臺上2279*67年臺上434*71年臺上3435 第131條(因訴之撤回或駁回而視為不中斷) 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訴,或因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其裁判確定,視為不中斷。 【解釋.判例】46年臺上1173*71年臺上1788 第132條(因送達支付命令而中斷時效之限制) 時效因聲請發支付命令.....看完整詳解 |
2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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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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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F 110關務四一般行政8個月 研一上 (2022/02/19)
民§129:消滅時效中斷: 1. 請求→但 §130 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後,未於請求後 6 個月內起訴,視為不中斷
2. 承認 => 只要債務人承認就中斷了,不管有沒有起訴。
3. 起訴→但 §131、135 債權人對於債務人告知訴訟,訴訟終結後,未於 6 個月內起訴,視為不中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