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下列關於對向犯之敘述,何者錯誤?
(A)對向犯係指參與犯罪者,彼此間具有一對向關係之犯罪型態
(B)對向犯係一種必要之參與犯(共同犯罪)
(C)重婚罪即為一種對向犯之類型
(D)對向犯之法律效果,適用共同正犯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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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0), B(1088), C(2000), D(4219), E(0) #610784

詳解 (共 10 筆)

#891463
「對向犯」則係二個或二個以上之行為者,彼此相互對立之意思經合致而成立之犯罪,如賄賂、賭博、重婚等罪均屬之,因行為者各有其目的,各就其行為負責,彼此之間無所謂犯意之聯絡或行為之分擔,本質上並非共同正犯,故無上開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共犯」之適用。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605號刑事判決)
556
6
#1207497
共同正犯:
二人以上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一部行為 全部責任)(刑總) 
 
對向犯:
沒有犯意之聯絡 各有目的各自負責 (刑法分則) 
 
所謂對向犯 係指行為人間彼此相互對立之意思 經合致而成立之犯罪 亦即兩兩對立 把對方當目標。 
例如:
 
賭博罪:
四人一桌打麻將 各懷鬼胎 彼此都想贏對方的錢(這很好理解) 
 
重婚罪:
兩人各懷鬼胎 女貪男的財 男貪女的色 彼此各有目的 各就其行為負責,
 
最高法院認為彼此間無所謂犯意之聯絡,當無適用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之餘地。(但有學者以為彼此有犯意之聯絡 應各就各的行為解釋) 
 
對向犯 雖然一方成立犯罪時 他方亦應成立犯罪 但有時法律僅處罰其中之一方 是以其處罰並不完全相同。雙方皆應處罰之對向犯 有重婚罪之重婚者與相婚者(刑237)僅處罰一方之對向犯如販賣猥褻物品罪(刑235)(因沒人賣就不會有人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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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538185

因行為者各有其目的,各就其行為負責,彼此之間無所謂犯意之聯絡或行為之分擔,本質上並非共同正犯,

各自負責==>非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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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624
對向犯 並非雙方都有共同目的 所以不能說是共同正犯
63
2
#909432
如賄賂、賭博、重婚等罪均屬之,

因行為者各有其目的,各就其行為負責,彼此之間無所謂犯意之聯絡或行為之分擔,本質上並非共同正犯,

46
2
#1328435
各懷鬼胎 一來一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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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031
對向犯 - 賄賂、賭博、重婚 收取回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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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034
對向犯 非共同正犯 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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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8718
嫖客與妓女關係吧...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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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9354

提供一個簡單的例子幫助理解,甲男與乙女結婚,但乙女早已結過婚,而甲男對此並未知情,這時乙女會成立重婚罪,但甲男並不會成立重婚罪,因為對象犯本質上並非共同正犯

用常理去想,甲男不知道乙女已經結過婚,本身就是受害者,如果還要判刑,豈不是對於甲極度不利了,這怎麼想都不太合理,這也是實務上為何對於「對象犯」的解釋,會認為雙方的目的不同,必須分別去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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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向犯-->共犯(無犯意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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