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不服罰鍰處分之相對人,因恐遭行政執行,遂先繳交罰鍰,其後提起訴願並經決定撤銷原處分。該處分相對人為請求原處分機關返還已繳交罰鍰,應為下列何主張?
(A)公法上無因管理
(B)公法上侵權行為
(C)公法上信託關係
(D)公法上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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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6), B(424), C(109), D(7915), E(0) #403877
統計: A(346), B(424), C(109), D(7915), E(0) #403877
詳解 (共 8 筆)
#589768
第 127 條
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
,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
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
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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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298
公
法上不當得利之返還,係指在公法範疇內,欠缺法律上原因而發生財產變動,致一方得利,他方失利,失利者得請求得利者返還其利益。此項制度之目的,係為將不
合法之財產變動調整至合法狀態。於我國司法實務中,以司法院釋字第515號解釋為代表,實定法中則僅行政程序法第127條有其規定,惟不當得利之返還,於
其他公法事件,亦有其必要,始能達依法行政及公平正義之要求,應認其適用範圍不以行政程序法第127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515號解釋規範所及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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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8518
題目是經撤銷的罰鍰 應該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請求 而不是用行政程序法127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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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1062
公法上信託關係這是用在哪呢???有高手可以解釋一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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