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勒令停業多久?
(A)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B)一個月以上三年以下
(C)兩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D)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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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5), B(70), C(35), D(100), E(0) #140433

詳解 (共 7 筆)

#744504

 有修法,要注意

第 49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十一、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或其他有害兒

      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

      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十二、對兒童及少年散布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

      目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遊戲軟體或其他物品。

十三、應列為限制級物品,違反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陳列

      方式之規定而使兒童及少年得以觀看或取得。

十四、於網際網路散布或播送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內容,未採取明

      確可行之防護措施,或未配合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之防護機制,使

      兒童或少年得以接取或瀏覽。

第 97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十二款規定者,除新聞紙依第四十五條及第九十三條規

定辦理外,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姓名或名

稱及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嚴重者,並得勒令

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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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88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5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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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502


第58條 第2項

違反第三十條第十二款規定者,處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勒令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第30條12款

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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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780

今年又修法了...第97條

違反第四十九條各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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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083

第 49 條
十一、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性交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第 97 條 
違反第49 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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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2260
第 94 條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違反第...
(共 29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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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969
9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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