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712(收養大陸地區人民限制案)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5條第1款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大陸地區人民為養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亦應不予認可:一、已有子女或養子女者。」其中有關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法院亦應不予認可部分,與憲法第22條保障收養自由之意旨及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22 依司法院釋字第 712 號解釋,認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5..-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