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①為原則。因情況特殊,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者, 不在此限。但不得少於②。曾經農地重劃者,該重劃地區部分不得少於③。①②③分別為多少?
(A)①百分之五十、②百分之四十、③百分之四十五
(B)①百分之四十五、②百分之四十、③百分之五十
(C)①百分之五十、②百分之四十五、③百分之四十
(D)①百分之四十、②百分之三十、③百分之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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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5), B(22), C(31), D(8), E(0) #1915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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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 第 39 條 區段徵收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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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土地時,應依第三十條規定補償其地價。除地價補償得經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以徵收後可供建築之抵價地折算抵付外,其餘各項補償費依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四條規定補償之。
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因情況特殊,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曾經農地重劃者,該重劃地區部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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