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6 條
學校教師會由同一學校(含附設幼兒園)專任教師三十人以上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組成之
,冠以學校名稱,執行本法第二十七條各款任務。
學校(含附設幼兒園)班級數少於二十班時,得跨校、跨區(鄉、鎮)
,由同級學校專任教師三十人以上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組成之。
其名稱由共同組成之學校教師協調訂定。
依第一項規定成立學校教師會之學校,其教師不得再跨校、跨區(鄉、鎮)參加學校教師會。
22 依據「教師法施行細則」規定,學校教師會需有多少位以上的專任教師參加才可成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