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通.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參考資料:
1. 《中央法規標準法》,民國 93 年 05 月 19 日。(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133)
22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有關法律的定名,下列何者錯誤? (A)法 (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