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之規定,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
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多久為限?
(A)一個月
(B)三個月
(C)六個月
(D)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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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 B(914), C(79), D(44), E(0) #141811
統計: A(52), B(914), C(79), D(44), E(0) #141811
詳解 (共 3 筆)
#641678
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 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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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57 條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 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 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 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 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 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 繼續安置之聲請,得以電訊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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