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依據建築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起造人應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如於興工前或施工中變更設計時,仍應依照本法申請辦理。但有下述不變更情形時得於竣工後,備具竣工平面、立面圖,一次報驗。請指出下列何者不是第三十九條規定之「不變更之項目」?
(A)不變更工程造價金額
(B)不變更主要構造或位置
(C)不增加高度或面積
(D)不變更建築物設備內容或位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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