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憲法訴訟法重新解題:(A)人民--->憲訴法第59條 (O)(C)國家最高機關--->憲訴法第47條第1項 (O)(D)各級法院--->憲訴法第55條 (O)
憲法訴訟法(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第 47 條1 國家最高機關,因本身或下級機關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2 下級機關,因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報請上級機關為前項之聲請。3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所定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於其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範圍內,準用第一項規定。第 49 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第 55 條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
憲法訴訟法(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第 47 條1 國家最高機關,因本身或下級機關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2 下級機關,因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報請上級機關為前項之聲請。3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所定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於其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範圍內,準用第一項規定。第 49 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第 55 條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第 59 條1 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2 前項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六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
(B) 中央選舉委員會於審查公民投票提案時,認為提案內容牴觸憲法,聲請解釋→公民投票提案內容牴觸憲法,不得聲請釋憲(憲法訴訟法目前未規定此內容),只能是法規範牴觸憲法,才能聲請解釋
22 依現行規定,下列何者不得聲請大法官憲法解釋? (A)人民因工作權遭受不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