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31 條:「違反本法行為,逾 2 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 移送法院。前項期間,自違反本法行為成立之日起算。但其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 終了之日起算。」該條規定,為下列何種性質?
(A)處罰權時效
(B)執行權時效
(C)裁處確定
(D)逕行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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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7), B(144), C(37), D(10), E(0) #3928701
統計: A(837), B(144), C(37), D(10), E(0) #3928701
詳解 (共 1 筆)
#7504468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31 條之規定,警察機關對於違反該法之行為,若超過 2 個月未進行訊問、處罰或移送法院,則不得再為追訴處罰。此規定的法律性質為處罰權時效(又稱追懲時效或追訴時效)。
選項解析
(A) 處罰權時效:正確。指國家對於違反行政秩序罰之行為,若經過法定期間未予追究或處罰,其處罰權即因時效完成而消滅。
(B) 執行權時效:錯誤。執行權時效是指裁處確定後,國家在法定期間內未執行該處罰,執行權即告消滅(社會秩序維護法中對執行時效另有規範於第 32 條)。
(C) 裁處確定:錯誤。裁處確定是指行政處分已具不可爭辯之效力,與時效期間無關。
(D) 逕行處分:錯誤. 逕行處分是指警察機關得不經訊問逕行裁處的程序規定,與時效無涉。
正確答案:(A) 處罰權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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