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警察扣留器物之處理程序,下列敍述何者錯誤? (A..-阿摩線上測驗
![]() ![]() | 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 國三上 (2024/06/21): x(C) 扣留物得由派出所案件承辦人x自行x覓處所保管 警察對於依法扣留之物,應簽發扣留物清單,載明扣留之時間、處所
22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警察扣留器物之處理程序,下列敍述何者錯誤? (A) 扣留應簽發扣留物清單,交其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 (B) 扣留物因特性不適由警察保管,得委託其他機關或私人保管 (D) 扣留物品無法交付清單時,應製作紀錄,敘明理由附卷
第 22 條 警察對於依法扣留之物,應簽發扣留物清單,載明扣留之時間、處所、扣留物之名目及其他必要之事項,交付該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依情況無法交付清單時,應製作紀錄,並敘明理由附卷。 依法扣留之物,應加封緘或其他標示妥善保管。因物之特性不適於由警察保管者,得委託其他機關或私人保管之,並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必要時,得以處分之相對人為保管人。 前項扣留之物,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期間不得逾三十日;扣留原因未消失時,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不得逾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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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四 高三下 (2024/06/26): 第 21 條 | 檢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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