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警械使用條例規定,得使用警械之主體及種類,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阿摩線上測驗
![]() ![]() | 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 國三上 (2024/06/21): x(C) 依法設置之駐衞警察執勤時以使用警棍為x限x→為原則 駐衛警察執行職務時,以使用警棍為原則;其需用其他警械者,應由設置單位向直轄市、縣(市)警政機關申請配發。 當地警察局(分局)於治安狀況特殊或情況急迫時,得對駐衛警察逕行配發警械。 駐衛警察配用警棍,得自行購置,並列冊報當地警察局(分局)備查。
21 依警械使用條例規定,得使用警械之主體及種類,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警察人員執勤時得使用警棍、警槍及電擊器
(B) 警察人員執行指揮交通、疏導群眾、戒備意外時得使用警棍 第 2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指揮: 一、指揮交通。 二、疏導群眾。 三、戒備意外。
(D) 社區保全及巡守隊員執勤時得使用警棍 | 檢舉 | |
![]() | 李四 高三下 (2024/06/26): 第 2 條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指揮:一、指揮交通。二、疏導群眾。三、戒備意外。第 3 條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制止:一、協助偵查犯罪,或搜索、扣押、拘提、羈押及逮捕等須以強制力執行時。二、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脅迫時。三、發生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認為以使用警棍制止為適當時。第 4 條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有受危害之虞時。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七、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第一條第二項所定其他器械。發生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之情形,警察人員執行職務,無法有效使用警械時,得使用其他足以達成目的之物品,該物品於使用時視為警械。第一項情形,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認犯罪嫌疑人或行為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將危及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時,得使用槍械逕行射擊:一、以致命性武器、危險物品或交通工具等攻擊、傷害、挾持、脅迫警察人員或他人時。二、有事實足認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險物品意圖攻擊警察人員或他人時。三、意圖奪取警察人員配槍或其他可能致人傷亡之裝備機具時。四、其他危害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情況急迫時。 | 檢舉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