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8 條
十四歲以上之外國人,入國停留、居留或永久居留,應隨身攜帶護照、外
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入出國及移民署或其他依法令賦予權責之公務員,得於執行公務時,要求
出示前項證件。其相關要件與程序,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之規定。
22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大隊人員,得於執行公務時,要求出示相關證件。其..-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