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2 受理訴願機關為訴願法第83條之情況決定,而訴願人與訴願相對機關依訴願決定達成協議。此一協議之效力為何?
(A)須經公證始具有執行名義
(B)與國家賠償法之協議有同一效力
(C)與一般私法契約之效力無異
(D)為君子協定


答案:B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Tiff 大二下 (2012/01/09)
訴願法第 83 條 受理訴願機關發現原行政處分雖屬違法或不當,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 重大損害,經斟酌訴願人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 ,認原行政處分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其訴願。 前項情形,應於決.....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3F
張世宏 國三下 (2013/06/30)

補充:兩者皆是行政契約

這題答案是(B

依國家賠償法所為之協議(前者),與依訴願法以情況決定所為之協議(後者),其法律性質為: (A)二者均為私法契約(B)二者均為行政契約 (C)前者為私法契約,後者為行政契約(D)前者為行政契約,後者為私法契約

4F
阿偉 大三上 (2017/05/03)

訴願協議 跟 國賠協議 →直接具有★★★★ ...



(內容隱藏中)
查看隱藏文字
5F
Madao 研二下 (2019/07/25)

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此項協議書可以作為強制執行之名義。因此協議書內容必須依規定詳加記載,使請求權人可據以主張權利。

參考條文:國家賠償法第10條、施行細則第27條。

22 受理訴願機關為訴願法第83條之情況決定,而訴願人與訴願相對機關依訴願決定達..-阿摩線上測驗